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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
最低工资是指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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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厅新闻内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增加120元,增长6.78%;二类地区1720元,增加120元,增长7.50%;三类地区1520元,增加120元,增长8.57%。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20元,由原1820元/月调整为194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 从1820涨到1940元。表面上看着是多了120元。 不过,可不仅仅是120元。因为加班的小时工资,是通过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下面,我们就来算算,究竟能多多少钱吧! 按照1940元的最低标准来计算:平时加班:1940÷21.75÷8*1.5=16.72休息日加班:1940÷21.75÷8*2.0=22.29假日加班:1940÷21.75÷8*3.0=33.44。
1、工伤赔偿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对于工伤工资是拿底薪吗,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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