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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处理原则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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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用户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习俗支付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可以将合伙财产归一方所有,分配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合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折价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1、《民法典》规定夫妻男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应当协议处理,若是存款可以双方约定分割的比例,若是汽车与房产,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财产分割与哪一方先提出离婚无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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