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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没有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而且养父母没有立遗嘱把遗产就给养子以外的人的,那么养子回亲生父母家还能继承养父母遗产。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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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从上条可以看出,养子女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后,如果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不但要对养父母进瞻养义务,还要对生父母进一定的扶养义务。只有这样养子女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说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了法律上规定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继承。所以,养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但是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并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来等额分配,而是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并互相成为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继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继子女即使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也并不丧失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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