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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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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拒绝改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要求义务人履行判决义务,如果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后,义务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发现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使义务人履行判决义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2、该规定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3、只要该规定不与上位法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发生抵触的,抵触不分无效,直接适用上位法。 4、“查阅:(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九项属于兜底条款,其解释权在公安部,这项的规定没有更明确、具体的解释不能适用,这是为将来公安部做进一步解释适用留下的。不能理解为包括查阅全部非法内容。 5、‘查阅’(一)至(九)条‘不与上位法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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