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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会引发如下结果: 1.不再认定为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 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审理程序...
翻供在刑事诉讼中会导致延期审理,是否要加重处罚应具体看待,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后果自然不用多说,如果没有足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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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此类实践难题,公诉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充分做好起诉准备工作。认真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运用、补充举证措施的准备等;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律师的沟通。 第二,重视设计起诉准备方案。认真听取被告人辩解,解答被告人的法律疑惑,对其是否翻供有一定预估。如对经常翻供的一类案件,讯问被告人就不宜作为当庭举证的首要方式,而是要更加注重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的收集与认定。对翻供,要认真分析,完善证据链条;认为翻供内容具有合理性的,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初步线索后要积极审查、侦查。 第三,对非法证据排除、审判人员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在庭前会议集中解决。 第四,对翻供行为采取针对性措施。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构成进行辩解,通过释明法律、展示证据等方式予以应对,尤其注意运用客观证据说服被告人,使被告人在事实与法律面前放弃侥幸心理。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所强调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 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翻供在刑事诉讼中会导致延期审理,是否要加重处罚应具体看待,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后果自然不用多说,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只是博一个机会的,翻供失败也不会导致加重处罚;但是如果是恶意的翻供,就有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了,并且造成诉讼资源浪费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翻供无外乎两种后果:翻供成功或不成功。翻供成功,我们司法自然能还原事件面目,也能还当事者一个公道。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给自己被从重处罚“加分”。因此,提醒那些给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别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难的事情。同时,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儿戏视之。什么情况下的翻供才可能成功呢?通过实践,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翻供前所作的认罪供述不是事实或严重缺乏证据; 2、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与案件中的其他有罪证据并不完全吻合、也不完全印证; 3、翻供时形成的新供述与其他无罪的证据完全吻合、完全印证。否则,翻供很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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