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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如果甲方没有任何理由收回房屋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租赁期间,如果甲方没有任何理由收回房屋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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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甲方收回房屋,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可以转让,但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租赁期间甲方收回房屋的处理方式,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甲方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收回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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