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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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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1、宣告死亡的后果主要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活场所的民事法律关系,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2、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 3、但由于被宣告死亡人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不一定是下落不明人的真正的死亡。 4、被宣告死亡之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5、使该公民民事主体资格、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恢复。 6、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7、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以及离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其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8、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则要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
《民法总则》规定: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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