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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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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二)共同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a、客观要件,首先两人实施的必须是犯罪行为,而且是共同实施的,且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b、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故意一人不是故意犯罪,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也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犯罪;c、主体要件,两人以上。如果你没有故意犯罪的意图,是不会成为诈骗罪的共犯的。
票据诈骗罪的对象是票据。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对象除了上述三种外,以下票据能否成为本罪的侵犯对象,是值得研究的。 (一)支票卡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发行支票卡,但在欧洲,支票卡是一种通行的现金支付手段,我国进入wto后,这一问题出现的会越来越多。支票卡其性质是以卡的形式表现的支票,持卡人获得卡的前提是在银行必须有账户,账户内必须有资金,支票卡有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额,凭卡签发支票,只不过签发方式是通过银行自动结算系统进行而已。所以,如果利用支票卡进行诈骗,就应该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二)借记卡问题。银行卡分为信用卡与借记卡两种。两者均有转账结算、存取款等功能,所不同的是,前者具有透支功能,后来则不具有这种功能。关于借记卡是否还属于信用卡,涉及到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笔者以为借记卡不是信用卡,而具有票据的性质,借记卡诈骗应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其理由是:第一,借记卡不能凭借自己的信用,先消费后还款,所以借记卡不是信用卡;第二,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只有一般的支付转账功能,因此借记卡实质上属于票据,借记卡诈骗行为,应该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同时,借记卡属于金融卡(或者叫银行卡),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所以借记卡诈骗应该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外国银行的票据能否成为我国票据诈骗罪的侵犯对象?我国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是否包括外国银行的票据,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值得研究。我 所以,应该分情况进行处理。即,如果该行为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就按照我国的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反,如果伪造外国票据,不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我国刑法不宜追究。
《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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