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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纠纷: (1)书面约定借款但没有约定利息: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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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属于什么会计分录?具体如下:账务处理方法为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科目。
1、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51资金项目中国专家认为: 1.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融资双方关系密切,融资主要用于应付短期生活中国需,融资规模小且大多不计利息低微。 2.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贷款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 3.不规范的中介贷款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式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 4.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正规,运作成熟的创业投资基金,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以“保证金”、职工集资、合股经营,吸纳外地资金入股等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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