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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破坏珍贵树木3株以上死亡的;(2)非法采伐珍贵...
有的按米数,有的按株数,有的采伐了就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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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野生楠木为珍贵林木,属国家二级保护的重点植物。4、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已属情节严重,何况是偷伐楠木6立方米,有可能同时触犯上述最高法院解释中的第(一)、(二)、(三)项情形,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从重处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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