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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可办理失业证书:1、新成长工人: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术学校城镇户籍毕业生、劳动预备制训练毕业生在内,过了派遣期还没有就业的大学...
办理失业证首先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失业证申领表》,再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审核;户口簿原件;高中(含高职、中专、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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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只要满足条件即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积极寻找就业劳动者,可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具体来说,⑶新成长工人。包括应届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技术人员学校的城镇户籍毕业生、劳动预备制训练结业者在内,过了派遣期还没有就业的大学、中等专业毕业生⑶与原职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从就业转移到失业者的⑶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者和外籍转移者的⑶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失业证丢失可重新发行,办理手续 1、就业失业登记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发行的劳动者,本人必须持有户籍簿、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2英寸证明书照片等相关证明书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在实施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验街登记居住地的劳动者也可以在居住地处理。 3、就业失业登记证如由用人单位遗失的,劳动者应持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4、首次申请重新发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在网上发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重新发行程序重新发行。 5、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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