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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牌县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年第9-2号)及双牌县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如下,申请人对股权转让中的相关税款征收及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关于股权转让中相关税款征收行为的请求:因股权转让交易中产生的相关税款征收机关为台州市路桥地方税务局金清税务分局,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向其所属税务局即台州市路桥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关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请求: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股权交易退补税申请为2017年6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要求。
税务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税复答通〔〕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 填写说明: 一、本文书适用于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的情形。 二、本文书应与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一同使用。 -------------------------------------------------------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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