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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
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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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关于一般保证的理解。讲讲我们浙江的操作。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针对本案来讲就是要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能追究一般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法院出于不能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也想预防预防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被免除采取这个办法。还有就是法院没有仔细看案件就是直接以为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要承担的而忽视。 二、措施 直接去执行局找承担人,办理撤出黑明单的手续和撤出布控行为的手续就行了。还是比较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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