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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计算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债权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时,便可视为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便可以...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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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的诉讼时效: 要善于分清借款法律关系和欠款法律关系的不同。借款关系属新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无还款期限的约定,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若一直未主张,则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供货合同中的欠款法律关系则完全不同。一方提供货物,另一方则应支付货款。没有及时支付,即已构成违约,对方的请求权则已形成。从请求权形成之日起诉讼时效即已开始。所以,对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款纠纷,从欠款之日或从出具欠据之日起,其诉讼时效即已开始。
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为两年。双方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借款到期后,没有返还借款,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当然,如果在追讨借款的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承诺了履行期限的,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该借款的诉讼时效从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计算。如果借贷双方在中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的,我国根据其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欠款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未在约定的履行时间偿还债务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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