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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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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是法定利息。承包方欠工程款时,除了向债权人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承担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约定。(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录标准,司法解释考虑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和公平原则,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的当事人未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关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费用的日期,司法说明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况:1、当事人对工程费用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支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期(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期。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该什么时候支付本金,不按约定支付的,应该什么时候支付利息。施工方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为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始时间为开工前6天。二、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15天起计算。三、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计算。四、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在报量后15天内计算进度款利息。5、索赔利息的起始时间也存在利息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索赔利息的计算时间:(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材料后28天内未回复或未对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索赔已经批准,开始计息。(2)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分阶段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送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回复或未对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索赔已经得到认可并开始计息。六、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开始。一般来说,保修期满,无息返还是约定的。但如无约定,则按工程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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