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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虽然身上没有发现毒品,但仍然有可能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也构成本罪。关于该罪量刑与涉案毒品数量以及次数有很大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只是靠言辞证据定罪;2、是否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 3、是否存在公安机关“特情介入” 4、是否存在“立功”情节 5、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为“从犯”6、毒品含量问题 7、是否认罪、是否是初犯、是否是未成年人、贩毒次数、是否累犯、是否造成社会危害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依照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检测后出具的检测结果来界定。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本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相关执法部门将抄告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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