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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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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1.1044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203830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3.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5.2052112069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2052122069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7.2052132069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实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为了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调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在本案中,夏大春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与行人夏壮相撞。事故任何一方都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民警介绍说,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1、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2、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当事各方互留电话号码或互换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暂保管,共同前往指定地点协商处理或到附近高速交警大队处理; 4、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结果的,填写《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或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5、迅速报警。高速交警大队通过当事人电话报警了解现场情况后,利用“电话指导交警工作法”电话指导处理。 二、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难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如果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车主所要做的就应该更规范,这样才能尽快化解危险: 1、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路外安全地带; 2、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3、迅速报警,高速交警大队通过当事人电话报警了解现场情况后,利用“电话指导交警工作法”电话指导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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