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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认定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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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版证据,重调查研究,权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上,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是有义务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的。现在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原因就在于害怕遭受到打击报复,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益于公检法机关办案。
打击报复证人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为了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
1、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2、本罪的特征: 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 第二,目的是“报复”; 第三,对象是“证人”。 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3、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手段恶劣的; (3)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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