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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的应与幼儿的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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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孩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疏忽管理,是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请问事情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孩子当时伤势情况如何,现在恢复的怎样,医疗费是谁支付的?对方家长和学校是什么态度呢?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需要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在网上不宜提及个人信息,建议您直接来电详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便给您专业的法律指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第一,关于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孩子有过错,您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其他孩子如果有过错,也应承当过错范围内的责任。 第二、关于赔偿项目。 应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有财产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第三、关于赔偿方式。 您应赔偿的是对方有真实发票证明的实际损失,且应在明确责任划分后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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