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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2017全面二孩放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
计划生育政策是国策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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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我国非常重视的政策,近年来实施了二胎政策,发售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一起来理解计划生育的新政策有什么变化吧。计划生育新政策:全面的两个孩子政策何时实施首先,关于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各省级行政地区也有相应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实施两个孩子政策因此,两个孩子的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将对修计划生育条例》,对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进行细分规定。全面开放两个孩子后,等待相应地方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两个孩子是合法的。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话,想要两个孩子的话,需要时间。二胎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一对夫妻可生育二胎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即允许两个孩子而不是两个孩子,例如已经生了双胞胎的夫妇不能再生育。再婚生育的新政策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国家提倡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以北京为例:1、北京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4日召开,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草案,再婚夫妇在结婚前只有一个孩子,结婚后已经生了一个孩子,或者结婚前有两个以上的孩子,结婚后没有一起生孩子,可以要求再生一个孩子。2、草案规定,对于孩子的病残生育,夫妇一起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被认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3、另外,基于维持再婚家庭的稳定,草案增加,再婚夫妇根据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孩子。4、两个孩子的标准证(1).怀孕前申请母亲怀孕后或分娩后申请两个孩子的标准证实际上是违法的,被称为抢生,不仅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家庭也受到行政处罚。此外,孩子将来户籍的办理很费劲,所以一定不要怀孕后再去办理。(2).把握好时间二孩的生育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是25到28岁之间,当一个孩子年满四岁时,就要着手去进行申请了,28岁以上只要间隔2岁,也可去申请二孩指标。(3).户口转移到一起因为申请准生证时候,要提供户口簿,此外还得去女方所在的户籍所在地获取相关材料,如果工作变动,无法得到工作的单位的申请审核证明,会遇到开具户籍证明的麻烦事,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可提前将家人的户口都转到一起。(4).交换标准证的两个孩子的标准证不是马上发行的,而是先有生育指标,这意味着可以怀孕,怀孕几个月后(有些地方规定6个月后)可以拿着指标、包围保健手册和相关要求的资料取得两个孩子的标准证。(5)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社会抚养费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2014年11月,国务院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发送审查稿)》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引起社会抚养费的生存废弃之争,认为社会抚养费多次违法征收、挪用资金等问题,也有人认为应该取消立法完善。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普遍二胎’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处罚措施,维持国策的严肃性。
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新的计划生育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的基本原则,适度放宽了可以生二胎的法律条件。超生二胎以上的,仍需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川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两位以内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由家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生育,需在生育子女之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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