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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
按你说的情况,包工头如是有资质的,参考工伤处理;如果是没有资质的按普通雇佣关系处理: 如果是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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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属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特殊情况下,雇主也可以承担连带责任。1、在正常情况下,工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签订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这是一种雇佣关系。1、工人在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2、承包商是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当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承包商在公司附属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承包商不合格的,发包商应当审查分包商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包人知道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你说的情况,赔偿责任由你和包工头一起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你说的情况,赔偿责任由你和包工头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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