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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据。 《意见》指出,...
工伤保险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是否浮动,由统筹地区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征求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按国家规定确定本地区各行业费率标准,报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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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中对企业工伤伤残津贴进行了上调,具体标准如下: 1、伤残1-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2、伤残5-6级工伤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4、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相关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以上问题解答如下。 1、一至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2、五至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七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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