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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套取...
骗取国有资产没有特殊罪名,关键是看后续行为。据说他们自己有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罪。套取国有资金构成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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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涉嫌套取专项资金的具体罪名确定立案标准。一、查处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要坚持全面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实行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和谨慎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和重大诈骗犯罪。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求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者提供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一般不适合使用人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一般不适合诈骗罪定罪。,用户应当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四、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a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五、在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中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划分责任,区别对待,注重效果。追究刑事责任要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收受贿赂、不舞弊、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者,由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的认识模糊,申报项目客观上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部分条件,一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1、盗窃案的立案标准是一千元以上。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在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的行为需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符合法定情形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为犯罪,而之后也才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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