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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医疗损害纠纷诉讼中,患者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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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医疗损害的含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医疗过失而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包括生理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有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还包括对患者家属造成的伤害。医疗损害包括医疗事故[2]。由于医疗损害主要是对患者人身的伤害,所以诉讼也是围绕侵权民事责任而进行,其损害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过错认定除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这几个构成条件外,还需存在医护人员这个行为主体。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示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这是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2]。患者告医院医疗损害,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人身伤害,不需要患者证明人身伤害是医院的治疗不当造成的,而要求医院必须证明伤害结果与医院的治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医院的治疗不存在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和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无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它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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