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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解读:本条借鉴了《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但删除了关于对利害关系人顺序的规定,似乎意味着对死亡宣告的申请,不必遵守相应的顺序,每一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于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自然人,即有人申请宣告死亡,也有人申请宣告失踪,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这一规定似有不妥。宣告失踪制度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然后解决财产纠纷;但宣告始终制度则是要使失踪人丧失权利能力——人死灯灭,家破人亡!对被宣告人利益影响不仅是财产利益,还有身份利益等,故应当设定申请顺序,即前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申请宣告死亡,后顺位的人也不得申请宣告死亡。建议在解释时,仍坚持《民通意见》第25条关于申请顺序的规定。
第三章 法 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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