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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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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分析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信息发布、搜索引擎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本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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