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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档案证明、完税证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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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证书; (2)买卖合同;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需出具身份证;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地产遗产过户所需的资料如下:1、继承人死亡证明书:2、该房屋产权证明书或其他证明书:3、户籍簿或其他可以证明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书:4、继承人身份证明书。
办理房地产买卖过户手续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登记中心提交房地产转移登记材料。根据我国《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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