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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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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1]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应该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上海的公司,北京法院能不能管辖,得看你们的约定是否被经法院有管辖权,另外根据合同履行地等原因是否能确定北京法院有管辖权。中级法院管辖的是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一审法院审判级别的,或者案件影响力太大,一审法院不适合管辖的。除此,一般应该有基层法院管辖。你想得到准确答案,应该提供更多的信息才能判断,最好把合同等证据给律师看,参考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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