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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去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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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意欲变更抚养权,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而不必向人民法院发起抚养权变更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当事人意欲变更抚养权,需要提起诉讼,解决此问题。 2、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允许。 一个人的健康成长与其小时候的成长环境、思想观念都有很大的问题,因而孩子由谁抚养也是非常重要的,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因为情况的变化才导致这个问题,不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这一问题的,那么对于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需要双方到场这个问题,大家通过阅读文章一定也有了自己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在生活环境、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某一个方面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合或者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非抚养方希望变更抚养或抚养方希望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下面,就让我来问您解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称之为管辖问题,我国的离婚问题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的意思是原告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这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要求离开经常居住地并且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不一致,该怎么办呢?答案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人为了发展会搬离某地,或者是因为某些客观情势的变化,改变住所地,或者是直接找不到这个人,拿到说就不能起诉了吗?这种情况下又该去哪里起诉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两方都被监禁,那么提起诉讼就遇到了死胡同,该怎么办呢?法律为我们想到了这一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条中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您现在您面临的客观情况,对照相关法条,您就能找到所要提起诉讼的法院。例如,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可以向自己(若您是原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每一个法院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根据自己相关居住情况去找法院。)上面谈到的都是有关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时,还要考虑到该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也就是财产标的不同。金额问题就要考虑法院级别,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每一个法院所能够审理的金额标准不同,具体数额因法院而异,建议向当地人民法院咨询。
我们知道要想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那么就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这是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讲此时就犯难了,变更抚养权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这就是变更抚养权管辖法院的问题了,下面为您介绍。一、变更抚养权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二)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第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类,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对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进行管辖。但要是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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