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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如何设立、变更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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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问题是工商局和商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认定存在分岐,工商局认为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且持股比例低于25%,那么被投资企业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种优惠政策,因此认定该拟上市公司为内资企业,而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的创投机构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性质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未来企业改制后是股份公司呢还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呢,企业上市之后该创投机构持有的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外资股呢?目前,工商局坚持认为企业是内资,将来改制后也不认定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特征有: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区别于外国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据中国法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企业的住所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设立的,其住所在外国。 (2)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有别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其所属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外资三法为特别法,而《公司法》为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因此,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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