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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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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应当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补办营业执照到登记机关(一般为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办理,需要如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为营业单位的,提交负责人签署、企业盖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市级报纸及以上)5、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营业执照应当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发放的许可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员工数量、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原件应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无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得开业,不得刻制公章,不得签订合同,不得注册商标,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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