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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
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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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 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首先自行回避。自我回避是指仲裁员认为自己有法定的回避理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请求。仲裁员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作为仲裁员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二是回避申请。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的理由,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第一次开庭后知道回避原因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避免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仲裁;是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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