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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你的叙述,该员工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应该违反了相关财务制度。
根据你的描述,其他股东涉嫌瓜分公司财产,请问具体是什么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取走多少钱,
撬他人之锁,目的在于什末,要搞清楚。如果是为了窃取他人财物,就是盗窃。没拿东西,是什末原因,也要搞清楚。自己觉悟了没拿,是犯罪中止被人发现没拿成,是犯罪未遂。另外,所盗窃的物品价值也是定罪的重要依据。如仅仅是撬锁没有拿东西的目的,则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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