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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格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根据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有三种支付方式,即现金、资产或其他股权。但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对于国有企业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外资企业,支付方式的选择可能有法律限制。如有提供担保或一次性支付的要求,其他企业无限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
外资股权变更,应该就股权交易全额,减去相关费用、股本后的余额,减按10%税率计算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具体如何确认股权交易额,要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交易判定情况、关联交易判定情况等因素。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避税操作空间比较小,但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该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以减少税收负担。对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税负,大体可以有下述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避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由于评估价格可控,所以将极大地增加其自身权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税金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
股东资格的认定需结合是否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持有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如果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能仅仅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履约纠纷,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也可能协议中约定了股东权益转移的条件和时点,约定未付清股权转让款之前不发生股东权益转移,那么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就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股东资格须结合多方因素和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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