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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
经总公司同意,分公司可开立基本户。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开立基本账户必须经总公司同意。基本存款账户是转账结算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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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分公司只要经总公司同意且能独立核算的,就可以开基本户。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其资金由总公司控制,不能开基本户。 2、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付,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国常设机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存款人应持下列文件之一,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会部门的开户证明;驻地有关部门对外的常设机构的批文;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开户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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