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经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依法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调解或判决,进而确定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由于离婚虽然可以使饱受痛苦婚姻折磨之人从围城中解放出来,但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依国家强制力判决离婚规定了较高的“门槛”———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过努力还有可能挽救,法院一般是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等十几种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从本问题反映情况可知,你配偶在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病,且经过多年的医治也没有好转,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完全可以认定他俩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他俩离婚。
起诉婚姻无效的,应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夫妻一方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2、夫妻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 3、夫妻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507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