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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
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可以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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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够15年,退休后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对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年龄仍在从业,经本人申请,可以继续缴费,延缓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延缓期以年为单位。缴费年龄最长不能超过70周岁。对于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享受一次性养老金待遇。退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保险或城市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本意见发布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无需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如果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逐年缴纳,也允许缴纳。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按年缴纳,累计缴纳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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