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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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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以上的;(四)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骗取发行批准并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损失为利润或者将利润披露为损失的;(八)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未按照规定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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