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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以下二胎规定: 第...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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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第九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在生育计划指标内安排生育。 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怎样的全部内容。计划生育的进行就是为了缓解我国的人口膨胀问题的,但是现在已经不适应国情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我省根据法律授权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②男方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③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赡养女方和父母;④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⑤只有一个女孩的。 此外,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村户口的生育条件也适用于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夫妻。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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