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记录供词后,如果确实与事实不符,一般可以改变,但有供词的嫌疑,以前也有伪造供词的嫌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必须符合事实,虚假,供应必须承担...
【法律意见】第一份口供也叫原始材料,是不能更改的,但可以补充和完善。如果在第二次供述中,嫌疑人的口供和第一次截然相反,也可以,办案人也会记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零供可以定罪,但需要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真实的、充分的,所有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根据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整合全案证据,排除对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疵,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
致人轻伤对方不谅解,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就是属于暂缓执行,但对于缓刑的申请也是必须要符合条件,如果当事人得不到对方的原谅那么对于申请缓刑来说是很困难的事情,但不一定完全是没有可能的,所以,对于当事人在做错事情之后就要积极的承担自己的错误,而且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2,359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