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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力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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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冻结个人银行储蓄款的情形,如果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个人银行储蓄款进行冻结。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相关的银行办理划款手续。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存款扣划到法院的账户或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对于股市内的股票,可申请法院将股票资金账户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内,股票只能抛售,但不能提款。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股票予以强制抛出,得款后,划扣到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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