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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切实实的减轻农户危房改造的困难。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这个要看地方政府有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可以咨询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1、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议,评议会议记录核实后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将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乡镇审核。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及时赴现场逐一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符合条件的,确定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 4、县级公示。对各乡镇审核上报的危房改造名单,在县政务网上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重新核定。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全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名单,名单反馈给各乡镇政府,主动接受监督。 5、签订协议。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甲)、村(乙)、户(丙)三方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三份,三方各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6、组织实施。乡镇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7、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建委、扶贫办、防震减灾机构等部门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经验收合格后,组织危改户实施入住,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整理规范齐全后,递交县级验收申请,县扶贫办、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地震局联合对乡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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