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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限定,被执路人在执行期间丧命的,应当以其遗产偿偿还务。所以只要丧命的被执路人有遗产,就应当对其遗产进行强制执行。实践中会出现二种情况: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能够委托向法院申请,直接执行被执路人的遗产。 2、继承人无放弃继承的,能够委托向法院申请,将继承人变换为被执路人,由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偿还务
遗产执行人不还债务是能进行起诉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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