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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纳税人赡养一人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和孩子去世的60岁以上的祖父母、祖父母。
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④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⑤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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