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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停车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限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限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途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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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的行驶规定。 “非机动车”,主要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作为驱动动力,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非机动车目前在我国交通工具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自行车,以其灵活方便、经济实用、低能耗、无污染等特点深受人们喜爱。我国拥有自行车两亿多辆,居世界第一,堪称“自行车王国”。在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中,对非机动车的通行进行统一规范,确定其通行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一、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我国非机动车数量很大,其中自行车占绝大多数,是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主要因素。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本法有关车辆通行的规定,如右侧通行、分道通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等;二是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非机动车的交通行为,包括动态的上道路行驶和静态的车辆停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对此作出许多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必须同时遵守这些管理规定。我国《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横过机动道、非机动车载物等各种情况,应该遵守的交通规则,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每个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该了解的。 此外,各地方在制定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时,都结合当地实际交通状况,对非机动车的通行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大中城市区规定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三轮车不准并行驾驶等。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车辆、行人应当分道行驶,各行其道。所谓“各行其道”,是指车辆、行人按道路的划分,享有法定的道路通行权利,明确谁的道由谁行走,各自行走各自的道。如果你走了按规定不属于你的道路或道路部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路权,违反了各行其道原则。根据各行其道原则,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根据“右侧通行”和“低速置右”原则(参见本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靠右侧行驶”,是指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非机动车的通行路面为: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三轮车不得超过2.2米,畜力车不得超过2.6米。 有关非机动车的含义及其种类,请参见本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及时通过,不得在路口内逗留、缓行;(二)不得在车行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三)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伸手示意;(四)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六)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七)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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