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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多少天给回复是这样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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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副本或者申请记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提出审查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本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答复期为10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副本或者申请记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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