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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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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法停车的,可以口头警告。妨碍交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停车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大型(中型)建筑、停车场;停车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为其他用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划定停车位。违章停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通常是200元的罚款。如果现场罚款已经发放,罚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将有滞纳金,但自2009年4月1日起取消高滞纳金(最多为罚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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