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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就会通知你提车了。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对事故车辆必须在肇事后2日内进行技术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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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取车,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对车辆进行扣押的,最长的扣押期限为六十天。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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