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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可以执行前的分割吗

2022-07-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丈夫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同时,夫妇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实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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