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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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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即可获得5分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回答被采纳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20分。你收养孤儿院的孤儿,应该是可以的,最好到当地民政部门去问问。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以上。如果是男单身,收养女弃婴必须相差40周岁。收养手续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儿童,需要有8个方面的材料:(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第二种类型是,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有九个方面的材料:(1)收养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所拾弃婴经过和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成人的保证等情况)。(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4)捡拾弃婴证明(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人、何原因捡拾到弃婴),并加盖捡拾弃婴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公章。(5)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公章。(6)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8)捡拾弃婴公告(在《三峡都市报》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发现弃婴,弃婴有何特征,到什么地方来认领及有关情况)。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凭《公告》到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两寸合影照片两张。第三种类型是,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需要有10个方面的材料:(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体检表;(6)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7)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8)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协议书;(9)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子女等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0)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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